宁波大学毕业生政策须知
在学生管理规定中,以下是宁波大学关于学生毕业的政策须知,请毕业生对相关政策认真研读。
一、关于申请结业的
1. 学制年限期满而未修满教学计划(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者,如达到结业条件,可申请结业并办理离校手续。
2. 学生结业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含在校学习时间),如修读我校课程(须以旁听生的身份办理听课手续,并按在校生标准缴纳学分学费)并考核合格,达到毕业条件的,经申请可换发毕业证书。
3. 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日期填写。
二、关于申请延长学业的
1. 学制年限期满而未修满教学计划(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者,如希望继续留在学校学习,可选择延长学业;
2.学制年限期满达到毕业条件者,如要延长学业,必须提出延长学业申请,并经所在学院、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延长学业。
3. 延长学业的学生必须遵守我校校纪校规,并缴纳专业注册费和学分学费。同时享有我校在校生的权利,履行我校在校生的义务(期间产生的具体费用可以咨询计财处:87600277)。
4. 延长学业学生每学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进行报到注册并缴费,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如果未经请假并逾期两周未注册者,学校对其按自动退学处理;未缴费者,不能注册和选课。
5. 延长学业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参加选课。选定课程后学生应进行听课,如确有特殊原因而不能听课者必须按照学校规定请假或办理相关的免听手续;如果学生缺勤1∕3及以上者,学校将取消其参加考试的资格。
6. 选课后,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学生可进入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或向学院咨询。如果因缺考或考试未通过引起的退学警告、退学等学籍处理问题均由学生本人自负。
三、关于毕业班学生是否能参加下学期补考的问题
1. 申请结业的同学,不能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
2. 延长学业的同学,可以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一旦补考合格,并符合其他毕业条件,可申请在10月份或者下一学年3月份毕业。
四、关于离校后学位补授的问题
根据《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宁大政[2008]5号)第三条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可补授学位证书。
1、凡申请结业换发毕业的,如未出现考核作弊行为,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经申请可补授学士学位。
2、已毕业,但因学位课程未达要求而未获得学位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含在校学习时间),如修读我校学位课程(须以旁听生的身份选课修读,并按在校生的标准缴纳学分学费),考核合格,且未出现考核作弊行为,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经申请可补授学士学位。
五、关于毕业生的辅修问题
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但辅修专业没有达到的同学,如果选择毕业,意味着辅修的终结。如果选择延长学业并按规定办理完手续,可以在延长期内继续辅修。
六、关于毕业论文未通过学生的建议
1、如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的同学申请延长学业,该同学可于暑期期间在论文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修改论文,并于下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参加补答辩,成绩合格并符合毕业条件者,可于10月份获得毕业证书。
2、如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的同学申请结业,该同学可以旁听生的身份参加选课,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在论文指导老师的指导下重写或修改论文并参加答辩,考核合格,达到毕业条件,可换发毕业证书。
一般情况下,建议需要延长学业的学生先结业,然后以旁听生的身份完成学业,再换发毕业文凭,这样可以免交学籍管理费,如果有考研需要或者辅修的,就申请延长学业。